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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章程
作者: 2009-08-11 10:30:10 浏览:1373
信息来源: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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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英文全称: THE SHENZHEN SPECIAL EQUI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是由特种设备行业从事生产、销售、维修保养、安装、营运(使用)企业会员自愿组成的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用索道、防爆电气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本协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自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接受政府的委托、授权进行行业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保障特种设备的质量与安全,联络同业,服务会员,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深圳市上步中路1023号市府二办附楼1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特种设备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调查研究本行业的情况,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的合法权利,协调各方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三)促进同行业间的经营、业务、信息交流,开展各项咨询,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为本行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四)做好行业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及时向政府和企业反馈,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作好服务工作。
(五)组织培训特种设备行业从业人员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质量安全知识。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特种设备行业已具备条件的企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格评审。
(七)办好协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深圳市从事特种设备行业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保养、营运(使用)的企业都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12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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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提出需交理事会研究决定的议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过程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功。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01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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